随着行驶里程的增加,小型消防车状况逐渐变坏,故障率上升,还将导致动力性、经济性和安全可靠性下降,甚至会出现意外的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当前,消防部队驾驶员队伍技术参差不齐,驾龄短,对机械常识掌握少和重驾驶轻保养等实际情况,因此国内消防车维护保养工作刻不容缓,下面来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做好小型消防车的维护保养工作。
一、小型消防车的车况维护保养。
车况好坏直接影响到灭火作战的成败和战斗员的生命安全。车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传动系上离合器、变速器、传动轴、万向节、减速器、差速器、半轴等部件上的螺栓是否松动损坏,缺油;制动系上制动踏板的灵活性、空气压缩机的工作情况、储气筒是否完好、制动阀是否灵活、车轮的制动片的磨损情况;方向机的工作是否正常以及灯光、雨刮器、刹车指示灯等重要部件工作情况。对检查出的故障要及时进行排除,如离合器不分离,应及时检修调整传动轴、万向节、减速器、差速器、半轴螺栓松动、缺油时及时紧固和加润滑油。
二、小型水罐消防车的电器、仪表的维护保养。
对车辆电器线路应当选用合适的保险丝,以免损坏电器原件。应定期检查警灯、警报器系统是否能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排除故障。对水系统和照明系统的电器进行检查的内容有:器材箱灯、泵房灯、电磁阀、液位指示器和数字式转速表以及各表、开关等工作情况。
三、小型消防车的器材箱维护保养。
器材箱主要用于存放灭火和抢险救援专用器材,是常用也是容易忽视的地方。器材箱的好坏会影响器材的使用寿命。首先,对磨擦器材的地方要用胶皮或其它软质物进行隔离或保护。其次,要经常检查器材箱内是否有积水、固定支架是否稳固、帘式门启闭是否灵活、有无变形或损坏、门边滑油槽内是否缺油等状况,必要时要加注润滑脂保护。
四、小型消防洒水车容罐的维护保养。
消防车由于液罐长期处于满载灭火剂的状态,灭火剂的浸泡对容罐有一定的腐蚀,特别是对一些服役较长的消防车,如果不能及时检查保养,锈点会扩大甚至会锈穿容罐,其脱落的锈渣会在消防车出水时被冲入水泵内,损坏叶轮导致水泵不能正常工作。特别是泡沫消防车的容罐,因泡沫的腐蚀性较大,如不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不但容罐容易锈通,还会造成管道堵塞,不能正常输送泡沫液,造成灭火救援行动的失败。因此,应经常组织对消防车容罐进行检查,一旦发现有锈蚀现象,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锈点扩大。常用的处理方法是将锈蚀的部位清理干净,晾干后涂复环氧树脂漆或补焊。与容罐相关的其他各部位的阀门、管路也应定期检查清洗,发现问题进行相应的处理。
消防无小事 平安迎春节丨电动车火灾到底有多可怕?夺命只需90秒!
为深入推进冬春火灾防控宣传工作,提高全市人民消防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春节消防安全宣传氛围,市公安局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半个月以“消防无小事 平安迎春节”为主题的消防专项宣传活动。确保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
今天,消防洒水车厂家要大家要聊的,安全话题就是【电动车火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以其价廉、使用成本低、速度比自行车快、载重比自行车大等特点,在我国的城乡迅速普及,成为广大群众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近些年来,电动车在充电、行驶、停放过程中,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逐年递增,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火灾案例2017年9月25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一民房发生火灾。消防官兵在现场共搜救出13名被困人员,其中9人死亡,4人受伤。2017年10月7日,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一民房发生火灾,已造成2人死亡。以上火灾均为电动车在楼道中充电时着火引起的,特别是电动车燃烧时产生的有毒烟气通过楼道蔓延,吸入后短时间就能导致人员伤亡。
电动车火灾到底有多可怕?电动车引发火灾的特别危害表现在两点,即火场温度和毒烟。数据显示,3分钟,火温高达千度;30秒,有毒气体覆盖整个房间。着火后90秒,温度便达到200度,转瞬间火灾迅速发展。一台电动车产生的毒气足以杀死成百上千人!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楼道里,这种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实验表明,一旦发生火灾,留给住户的逃生时间比你想象中的还要短!看了这段视频,你还能淡定吗?
电动车火灾的主要特点;电动车火灾多数是在停放时发生的。90%导致多人死亡的电动车火灾,电动车大都停放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或楼梯间内。电动车通常采用可燃材料,着火后产生大量浓烟迅速封堵走道和出口,极易导致去群死群伤。
电动车火灾多数是在充电时发生的。80%的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充电阶段。通常情况下,车主大都使用铅酸电池的电动车,使用1年左右,电池性能下降,就必须陆续更换电池,而更换的电池往往与原电动车和充电器不匹配,很容易发生故障。此外,充电场所的电气线路乱拉乱接也极易出现故障引发火灾。
电动车火灾多数是在凌晨时发生的。电动车一般白天使用,夜间停放充电,充电时间至少需要6至8个小时,车主在晚上八、九点插上电源充电,到凌晨两、三点基本充满,此时如果继续充电,蓄电池、充电器因过充就会发热,有可能引起火灾。
如何防范电动车火灾
1、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不得入楼入户,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在建筑物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2、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负责共用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和消防宣传;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供居民使用。
3、应选购使用已获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质量合格的电动车、充电器和电池,不得违规改装电动车及其配件。
4、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敷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充电,不得长时间充电;充电时应尽量在室外进行,周围不得有可燃物。
5、公民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96119”举报投诉电话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
乡镇消防车消防队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乡镇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消防队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乡镇消防队是指由乡镇政府独立组建或者与企业合建的专职、兼职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是指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队标准设立的消防队。
本规定所称兼职消防队是指依托公安派出所、林业站等组织设立的消防队。
第四条 乡镇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二)火灾扑灭后,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与统计工作;
(三)积极参与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四)负责制定辖区事故处置和灭火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五)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指挥,参与其他区域的灭火救援;
(六)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乡镇消防队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实行乡镇政府领导负责制,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依托公安派出所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兼职消防队由所依托的组织实施具体管理,并对乡镇政府负责。
第六条 乡镇消防队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撤销乡镇消防队以及变更乡镇消防队的车辆、驻地等,乡镇政府应当事先征求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按照其与公安消防队的责任区划分,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乡镇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国家重点镇、中心镇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应当建设专职消防队或者兼职消防队。
乡镇新建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员不少于15人。
乡镇兼职消防队消防员不少于6人,其中至少包括2名驾驶员。
第八条 专职消防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20人以上的可增设副队长1名;兼职消防队设队长、副队长各1名。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及队员由乡镇政府聘任和公布。
乡镇消防队队长、副队长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乡镇专职消防队队长、副队长、队员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队中编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标准招收、培训和管理。
乡镇兼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政治审查合格。
第十条 乡镇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执行公安机关统一制定的学习、训练、执勤、防火巡查、消防宣传、评比奖惩、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
队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服从管理,听从指挥。
第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专职消防队的专业技能训练参照公安消防队标准执行。
兼职消防队每年参加灭火救援业务训练的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训练计划,熟悉辖区内道路、水源和重点单位(部位)的情况,积极开展业务理论学习和技术、战术、体能训练。
第十三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设立火灾报警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
乡镇消防队应当制定落实请假销假、值班交接等制度,保证执勤车辆、器材装备、人员时刻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第十四条 消防队长、副队长名单、联系电话及报警电话应当及时报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乡镇消防队接到报警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灭火救援指令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当地公安派出所、乡镇政府报告。
乡镇消防队独立接警的,或者火灾现场、灭火救援过程中发生人员伤亡等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乡镇消防队出动的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动其他灭火救援力量及时出动,乡镇消防队应当及时向责任区公安消防队报告灾害现场情况。
第十六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在农业收获季节、森(山)林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对重点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乡镇消防队进行防火巡查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置。
第十七条 乡镇消防队应当设置营房和必要的训练设施,设立消防队长办公室和消防队员值班备勤休息室,设置具备取暖保温设施的消防车库。
第十八条 乡镇消防队统一称谓:×县(区)×乡(镇)消防队。
第十九条 乡镇消防队至少配备1台消防车,并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二级普通消防站要求配置消防装备设施。
个人防护装备、随车器材配备及备用品最低配备标准由市公安机关另行制定。
乡镇消防队配备的装备由政府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或者委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购。
第二十条 乡镇消防队的执勤消防车统一车辆标识,纳入特种车管理范围。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辆牌证标志灯、警报器安装使用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规定执行。
乡镇消防队用于灭火救援的消防车免缴往返途中收费公路、桥梁车辆通行费。
第二十一条 乡镇消防队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乡镇消防队扑救参加保险的单位或者个人火灾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乡镇消防队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被保险人应当将该费用转交乡镇消防队。
乡镇消防队参加扑救外乡镇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由火灾发生地乡镇政府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乡镇政府应当将乡镇消防队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乡镇消防队的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和日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企业合建消防队经费保障按照有关协议执行,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费用。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赠消防车辆、消防器材装备和经费。
第二十四条 乡镇消防队经费是指用于乡镇消防队履行火灾预防、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演练等职能的相关经费,包括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队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消防业务经费是指用于消防专用车辆购置、营房建设、个人防护装备、器材装备购置费等。
消防业务经费由乡镇政府承担。
第二十六条 消防队员经费是指乡镇消防队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乡镇专职消防队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由组建单位承担,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休假标准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队中编制的合同制消防队员标准执行。
依托治安联防队及其他组织设立的兼职消防队员劳动报酬、职业补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按照原渠道解决,适当增加灭火救援补助,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二十七条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是指保障乡镇消防队正常值班、训练、灭火救援、维护保养等的费用,包括队员误餐补助费、执勤补助、宣传费、办公费、交通费等人员支出,以及车辆燃油、车辆维修、车辆保险费等车辆支出。
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由区县财政、乡镇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区县财政承担比例应当不低于50%。
人员支出按照每名队员每年2000元标准核算,车辆支出按照每台消防车每年20000元标准核算,核算标准逐年适当增加。
乡镇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将消防队员在位情况、车辆完好情况向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核准,经审核属实后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标准拨付经费。
第二十八条 乡镇消防队经费使用情况,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消防队检查考核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各区县政府应当将乡镇消防队建设纳入对乡镇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乡镇消防队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乡镇政府对辖区乡镇消防队建设不力,致使发生火灾后得不到有效扑救,造成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
(二)乡镇消防队接到火灾报警后出动迟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乡镇消防队不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灭火救援调度指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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